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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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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该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各项法律事务,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法》进一步保障刑事案件中特定类型残疾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将原《法律援助条例》中“盲、聋、哑人”改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使表述更加规范,事实上能使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律援助法》保障与精神、智力残疾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法》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合理便利,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援助法》授权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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