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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用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做深做实检察公益诉讼

  • 文章来源: 无障碍智库
  • 发布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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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莘庄地铁站南出口部分盲道被非机动车停放点占用或者磨损严重、养护不到位以及提示性盲道设计不规范等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的隐患问题,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同年9月3日,闵行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座谈并通报案情,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共治、长效长治,充分发挥街道助残员作用,促进盲道管理,维护盲人出行便捷。9月25日,该院再次邀请这两名人民监督员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各方协作机制,全面及时核实、解决盲道问题,并督促共享单车公司在App地图上设置盲道禁停区。11月24日,该院提出,辖区部分盲道设计不规范、磨损严重以及长期被非机动车占用,影响视障群体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此提议得到这两名人民监督员的高度认同。

  同年12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先后向辖区交通委员会、公安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盲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专项整改,落实盲道布局改进方案、修缮损坏路段、配强执法人员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区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部分盲道路段已修缮完毕。

  2022年1月,闵行区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案阶段性成果。人民监督员表示,在“盲道保卫战”中,每个人都应该是守卫者。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建议并积极履职,成效显著,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对策建议针对性强,效果也好。闵行区检察院表示,将继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跟进监督,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盲道修缮整改情况“回头看”,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

  【评析】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现有约500万盲人,每位盲人背后是更多的家庭。盲人的自主出行需要盲道,这是无障碍环境的标配。闵行区检察院着眼于满足盲人无障碍出行、平等享受美好生活的需求,着力于堵塞地铁站出口因站内站外不同管辖容易出现管理盲区的盲道监管漏洞,让盲人安心乘坐地铁出行,让他们的家人放心,可以说是一项惠民利民便民的“小切口、大作为”的“民心工程”。具体而言,该案具有以下几方面典型意义:

  一、注重协同共治,破解“老大难”。盲道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缺失、侵占、毁损、不达标及利用率低等情形,是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最常见也最难根治的突出问题之一。闵行区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注重与相关多个职能部门和责任主体协同协作,破解“九龙治水”难题,特别是在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下开展“穿透式”监督,针对各地普遍存在的共享单车停放占用盲道乱象,督促共享单车公司在App地图上设置盲道禁停区,通过技术监管倒逼用户自觉,是助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的成功实践。

  二、创新跟进监督,做实“回头看”。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特别倡导“体验式”监督。闵行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研究整改方案、评估办案效果,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盲道问题的综合治理。同时,该院邀请全程参与前期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继续参与“回头看”,共同做好“后半篇文章”,既是检察公益诉讼引入公众参与、公开接受监督的理念创新,也是借力借智、补强检察办案团队“外援”的方式创新。

  三、充分运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在公益诉讼检察质量建设中,始终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如何回应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独角戏”等质疑,防止出现“自行立案、自由裁量、自我评价、自然终结”的“自说自话”?实践证明,除了继续用好检察听证、“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监督制约机制外,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当发挥积极作用。该案有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等明显特点,其先后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的要求。二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新领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三是用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中关于“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的规定,在市政建设管理领域精准邀请“专业对口”的人民监督员,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促进公益诉讼检察官以人民群众视角看问题、找原因、想对策,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特别是新领域案件的立案、诉前结案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可以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起诉而不起诉等情形的监督评议;可以加强对检察建议书回复情况的实体审查,若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内容明确提出异议的,可以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可以常态化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诉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进行“第三方评估”。在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支持、见证下,检察机关能够更加规范地坚持能磋商解决的不发检察建议、能诉前解决的不提起诉讼,将提起诉讼做成生动法治课;能够更好地坚持把全流程“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及时纠偏,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规范。

  (点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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